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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知名艺人“林某阳”恶意诋毁镇江化妆品公司 判了


时间:2021-06-09 16:26:27  来源:  作者:

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举办发布会,公布了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典型案例。我市法院坚持最严格保护原则,倒逼企业规范经营。2020年,光是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罚金,就高达2000多万元。


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去年12月23日,镇江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及台湾某知名艺人的知识产权案件。本案过程颇为曲折,事情还得回溯到2015年4月20日,当天,微博名为“某秘密微商林大哥”转载图文微博,称A化妆品品牌的活酵母为唯一正品,镇江某公司出品的B化妆品品牌的活酵母均为假货。


镇江某公司随即提起上诉,索赔50万元。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,能够认定“某秘密微商林大哥”正是台湾知名艺人林某阳的微博。


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谢毅海: 被告是在上海的这家公司,也就是知名艺人开的化妆品公司,他发现我们镇江的这个公司销售的化妆品的商品,和他的产品非常相像,但是他发现这个问题以后,他没有守住法律的底线,他想通过自己的微博、微信的自媒体平台,虚构了事实,就称镇江这个公司销售的化妆品是假货,是冒牌货,进行大肆的诋毁。

双方的产品在成品及瓶身外观设计方面,的确存在相似之处,但在化妆品领域,他们并不具有独特性。镇江中院民三庭副庭长谢毅海介绍,林某阳及其利益相关人员的行为,造成原告公司生产出来的商品滞销,积压在仓库里。


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谢毅海: 其实这个瓶子的包装是一种行业通用的包装,林某阳他也没有为这个包装申请过专利,他仅仅说,我是最早使用这个包装的。他提到了一种成份叫活酵母,我是活酵母的开创人。但是活酵母其实是一种生物的成分,它并不专属于你,也不是只能由你来使用。

最终,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方的行为已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中的商业诋毁行为,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,删除相关微博文章。


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谢毅海: 大肆攻击别人的产品的行为,不仅没有给自己的品牌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,反而因为他的不正当的行为,最终被法院判赔15万元。

法官也提醒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明星在享受身份带来的红利的同时,更应该以高标准、严要求,约束自己的言行。本案也给用类似方式宣传的企业或个人,敲响了警钟。


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谢毅海:经营过程中,一定要守住底线,那么什么是底线呢,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开展经营,尤其是在竞争活动当中,不能去肆意诋毁别人的商誉。

记者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,2020全年,镇江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01件,其中刑事案件50件,判赔罚金2000多万元。镇江法院在知识产权“三合一”审判中,坚持最严格保护原则,对恶意侵权、重复侵权等情形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,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,倒逼企业规范经营。


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王成瑶:我们在加强和其他工商部门,或者是行政部门的合作上面,我们也是实现了信息共享。比如我们会把一些案件中发现的线索,我们也会及时的跟行政部门沟通,实现共享机制。

今年以来,镇江法院着力打造“镇合意”服务品牌,其中在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方面,持续发力。尊重知识产权,保护知识产权。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市场化、法制化、国际化营商环境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。


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王成瑶:比如诉讼保全,经常我们会异地保全,如何克服一些地方性的问题,我们是想共同出台一个协同保护的工作机制,和相关的文件,预计年底,这样一个机制和意见能够出台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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