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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-04-25 14:54:09 来源: 作者:
2020年6月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发布,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确定了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新理念、新制度、新机制和监管新特点,建立了以注册人、备案人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注册备案管理制度。
根据条例要求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部门规章。《办法》配套制定规范了化妆品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工作。与此同时,构建了多功能信息服务平台,提升注册、备案工作效率,加快产品上市速度,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稳步提升。
为落实《条例》及《办法》中有关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规定,近日,省市场监督局提出以下要求:
一是所有的备案单位只要提交的备案产品时间满1年,需在2022年1月1至3月31日,在新注册备案平台,对2022年1月1日前完成的备案产品,提交年度报告。
二是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,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,填报化妆品的产品配方、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等补充资料。
三是对拟继续生产、进口的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,应当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补充填报相关资料。对不再生产、进口的产品,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产品备案。主动注销己上市产品,可销售至产品保质期结束。
四是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,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,不得继续生产、进口。
五是对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,5月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录的,并在2022年6月30日前未完成整改的。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《化妆品监管条例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依法立案查处。